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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信息 > 出展市场

新的出国经贸展审批管理办法

梅子

2005 年 7 月 7 日,中国贸促会及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有关商协会,近 70 家中外组展公司的 260 多位代表齐聚深圳,在 2005 年全国出国经贸展览工作会议上,对中国贸促会《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审议。通过这次公示和讨论,在去年 7 月 1 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消了出国展览资格审批一年之后,《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也即将发布实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为保证“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贸促会和商务部制定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并于今年 6 月 24 日至 7 月 8 日公开征求意见。在本次会议上,来自各方的代表,包括原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出国办展资格的组展单位、境外展览公司在华企业、民营展览公司、地方和行业展览协会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对该办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贸促会将在公式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对书面的公示意见进行整理,按照行政许可规章的审议程序提请审议,使新的管理办法尽快颁布实施。

据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共有 7 章 38 条,把出国办展的范围界定为: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租赁条件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法人和组织 ( 以下称“参展企业” ) 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可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境内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出国办展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也有相当的罚则:个人出国办展或变相出国办展,由个人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法人未经批准出国办展或变相出国办展,该法人属于企业的,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属于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属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贸促会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的处罚。境外企业、非企业代表机构出国办展或变相出国办展,由有关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文章来源:《中外会展》)